[刑法]发表言论是否属于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7:42:32
[刑法]1.发表言论是否属于行为
2.持有的性质
3.对于逆水儿童,第三人、儿童的父亲上班,警察不予以救助,导致该儿童死亡,他们是否构成犯罪,应负什么责任?

第一 既然叫发表当然是指公开的场合表明观点,这当然是一种行为。根据我国宪法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也不能侵害他人的隐私和名誉。如果违反法律发表危害国家安全、分裂国家的言论情节严重的话可以依照刑法以煽动国家分裂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如果是诽谤他人名誉可以构成诽谤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诽谤罪是亲告罪,也就是必须由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而不是有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所以近年很多所谓对官员的诽谤案由公安检察机关去办理都是不合法的。
第二,持有的概念是非常复杂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就是对物所具有的支配性地位。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写一本专著所以建议你自己看吧。
第三,这种行为不是玩忽职守而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很好理解,而间接故意指的就是对非常明显会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的态度。例如一对夫妻吵架,妻子要上吊自杀,丈夫不但不阻止反而眼睁睁的看着妻子自杀。在这里虽然丈夫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但是他作为丈夫明显的负有特定的义务,而他竟然不顾这种义务而对妻子的死亡放任不管,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此类似的例子还有母亲把故意把自己的小孩扔到野外让其死亡。
所以在这里,警察作为具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对儿童的死亡放任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当然,这种情况必须是具有特定义务的人,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孩子,夫妻之间,有义务的公务员等。一般人见死不救只是道德问题。

1发表言论应属于行为。
2、持有在法律上应是一定时间的控制。
3、看具体情况,如构罪通常为玩忽职守。
问题要件太少,不好回答。